去年二月三日,中医研究院研究员张洪林到北京西坝河电信营业厅申请办理电话移机,业务员说只有预留的电话号码可供选择,并需交二百至四百元选号费。张先生认为,强行核配电话号码剥夺了他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
四月三日,北京电信公司有关领导解释,他们收取选号费的依据是一九九○年市电信管理局和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电信初装费和租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而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袁曙宏教授认为,从法律角度讲,对公民设定缴费义务至少应该是市政府一级颁布的规章才有效。
(《北京法制报》二○○一·四·一杨京瑞文)
去年夏季的一天,任某引来一外地人“刘老板”,找到家住陕西省略阳县徐家坪镇的农村青年高某,想借高某的身份证为刘办理移动电话入户手续。高某碍于情面,未加思索,就用自己的身份证在略阳移动分公司办理了移动电话登记入户手续。刘老板在打了四个月移动电话后,欠下一千余元的话费,逃之夭夭。移动分公司多次催交无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高某告上法庭,经略阳县徐家坪法庭审理,依法判决高某承担所欠的话费及滞纳金共计一千九百元。
(《消费者导报》二○○一·四·四程新生文)